學會繼續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一O六年五月二十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O六年五月二十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O柒年十月六日 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O柒年四月十四日 第七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九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第九屆第一次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台灣藝術治療學會繼續教育辦法
第一條 台灣藝術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藝術治療的品質,鼓勵會員繼續教育進修,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理監事會授權台灣藝術治療學會審查小組辦理繼續教育課程申請之審核,積分認定、換證審核、展延證書等會員繼續教育相關業務,通過審查並理事會同意。
第三條 專業認證會員之換證規定:
一、 專業認證會員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其中四分之一(四十五點)以上,應為台灣藝術治療學會(本會)主辦、協辦之課程,且第二目至第四目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至少應達十二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心理或諮商理論與實務、藝術治療衡鑑、藝術治療理論與實務、個案族群、藝術治療與媒材、多元文化等。
(二)專業倫理。
(三)專業法規:精神衛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褔利法等。
(四)專業品質。
第四條 一般會員之繼續教育規定:
一、本學會一般會員之繼續教育,採學分制及研習時數累計制,凡政府認定之大學或研究機構之學分修習證明及本學會研習、研討會或工作坊時數均可採計。一般會員若完成修習核心課程、專業實習及個人藝術創作作品集(10件)者,繳交審查費用二千元,得提出申請,通過審核後始為本會專業認證會員。藝術治療專業實習實施細則,另以辦法訂定之。
二、藝術治療繼續教育之課程設計是以藝術治療的核心課程與實習為主,欲參加此課程者必須具備藝術領域及心理領域的基本概念,申請者必須完成下列基礎課程、視覺藝術創作證明及核心課程。課程得以參加本會辦理之相關研習時數累計每學分十五小時採計,每小時為一點,每個學科四十五點。
(一)基礎課程(每課程三學分)
1. 變態心理學
2.人格心理學
3. 發展心理學
4.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技術)
(二)視覺藝術創作證明:以下兩項均需附上自我創作聲明書。
1. 作品集:3~10件以上的個人創作,媒材形式不拘,平面作品最小尺寸為四開紙張大小,可以原作或數位檔案呈現。
2. 個人視覺藝術創作修業或展覽證明。
(三)核心課程
1. 藝術治療概論共三學分;或參加本會辦理藝術治療相關研習課程累計四十五點。
2. 藝術治療理論與實務(一)、藝術治療理論與實務(二)、藝術治療理論與實務(三)共九學分或各四十五小時之藝術治療相關研習證明。藝術治療理論與實務內容包含:家庭、族群、團體、倫理、法規、性別、多元文化、衡鑑等藝術治療議題。
3. 藝術治療工作坊(一)、藝術治療工作坊(二)共六學分或各四十五小時之藝術治療相關研習證明。
(四)個人成長達50小時,包含個別治療、成長團體等,其中接受個別治療應達15小時以上。
(五)藝術治療專業實習:
1. 700小時以上的藝術治療專業實習,其中提供藝術治療直接實習服務不得少於總時數之二分之一。若申請實習者已具相關實務經驗,可申請抵用實習時數,辦法另訂之。
2.每十小時藝術治療相關之心理實務工作必需有一小時之藝術治療督導。
3.藝術治療督導分為專業認證督導與現場實務督導,現場實務督導必須為本會專業認證會員,並取得專業認證會員資格後至少三年實務工作經驗,專業認證督導資格則以辦法另訂之。
4.提供藝術治療相關之心理實務工作時必須遵守台灣藝術治療學會執業與倫理準則。
5.以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督導者,需同時接受藝術治療督導,且藝術治療督導時數不得低於總個別督導時數二分之一。
6.實習機構為相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機構,或經本會、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