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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治療學會專業認證會員入會申請審查細則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二日第十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一、倫理聲明
專業認證會員之申請或更新(換證)均需簽署倫理聲明書,於過去、現在與未來遵守藝術治療專業倫理。
二、實習時數及場域
(一)藝術治療直接服務包括藝術治療評估、初談、個別與團體藝術治療,直接服務時數至少達總實習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實習期間應接受個別專業督導與行政督導。每十小時藝術治療相關實務工作必須至少有一小時之個別專業督導。以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為個別專業督導者,需同時接受藝術治療個別督導,且藝術治療個別督導時數不得低於個別督導總時數之二分之一。
(三)申請者提送之文件應具體載明督導專業訓練背景及職稱(例如: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精神科醫師或藝術治療師),或提供可資佐證之證明文件。
(四)實習時數七百小時應包含至少二個實習場域,並以三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