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第八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通過

台灣藝術治療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第 一 條 依據台灣藝術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得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依據附式一格式製作。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五人。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於第九屆理監事選舉時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