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與倫理準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會員大會通過

 

台灣藝術治療學會執業與倫理準則


        藝術治療是一種結合創造性藝術表達和心理治療的助人專業。藝術治療師提供一個安全而完善的空間,與個案建立互信的治療關係,在治療中透過藝術媒材從事視覺心象的創造性藝術表達,藉此心象表達,反映與統整個人的發展、能力、人格、興趣、意念、潛意識與內心的情感狀態,進而得以在治療關係中,幫助個案達致自我瞭解、調和情緒、改善社會技能、提昇行為管理和問題解決的能力,促進自我轉變與成長、人格統整及潛能發展。
 

前言

         台灣藝術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執業與倫理準則,旨在維護藝術治療專業倫理及服務基準,以建立藝術治療之專業形象,提昇專業服務品質。本會所頒發專業會員資格認證之藝術治療師,其條件符合藝術治療專業之最低學歷、實習與臨床實務經驗及繼續教育標準。
 
        本準則旨在闡述專業倫理係治療工作之核心價值,及治療實務工作相關倫理責任的內涵,藉此告知所有會員、其所服務的個案及社會大眾。本準則所揭示之執業與倫理原則,藝術治療師應遵守並落實於日常專業工作中。當任何一位藝術治療師不遵守本準則,本會可拒絕授予、保留、暫停或撤銷該藝術治療師之證照。本準則亦為本會處理有關倫理申訴案件的依據。
 

1、總則

1.1 藝術治療師應以維護個案之最佳利益及促進社會福祉為服務宗旨。
1.2 藝術治療師應維持專業操守,盡專業、倫理、法律及社會的責任,並確保本身的專業行為表現,避免影響社會大眾對藝術治療專業的信任。
1.3 藝術治療師應維持其專業能力,在藝術治療專業知能範圍內,提供適切的服務。
1.4 藝術治療師應保持合乎時代的專業知能和技巧,持續參與繼續教育活動。
1.5 藝術治療師應覺察個人身心狀況,若身心狀況欠佳,則不宜從事治療工作,必要時,應限制或暫停治療服務。
1.6 若發現藝術治療師同仁有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應予規勸,若規勸無效,應利用適當管道予以矯正,以維護本專業的聲譽與個案的權益。
1.7 藝術治療師若對自己的倫理判斷存疑時,應就教藝術治療師或專家學者,共商解決之道。
 

2、藝術治療師的專業責任

2.1 藝術治療師對專業的倫理與責任
2.1.1 藝術治療師應尊重專業同儕的權利和責任,並參與相關活動以促進藝術治療之宗旨。
2.1.2 藝術治療師在其他相關機構執業時,在不違反專業倫理原則下,應嚴守該機構之專業標準。
2.1.3 藝術治療師在發表或出版研究著作時,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引用或摘錄其他作者或研究者的言論或資料時,應註明原著者及資料的來源。
2.1.4 身為機構出版的廣告、出版品、書籍作者的藝術治療師,有責任確認機構正確且符實的行銷出版品。
2.1.5 藝術治療師宜協助參與發展符合大眾利益,或修改不符合大眾利益的藝術治療領域相關的立法或法規。
2.1.6 藝術治療師應認知有參與並促進社區及社會正義相關活動之責任。
2.1.7 藝術治療師應致力於保護藝術治療實務工作中所獲得的資訊,以防止被機構或他人扭曲、濫用或隱瞞。
2.1.8 藝術治療師在維護藝術治療專業之整體性時,應與台灣藝術治療學會合作,提供正確訊息。
2.2 藝術治療師對個案的倫理與責任
2.2.1 藝術治療師應以個案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尊重個案尋求協助的權利,提供適當的專業服務。
2.2.2 藝術治療師應尊重個案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出生地、宗教、政治立場、性別取向、身心殘障、社經地位等因素的偏見和歧視,拒絕提供專業服務。
2.2.3 藝術治療師提供服務初始,應履行知後同意的責任,和個案說明並討論其在藝術治療過程中的權利、角色、期待和限制。
2.2.4 藝術治療師應尊重個案的價值觀與選擇的權利和責任,不強為個案做任何決定,或強制其遵守藝術治療師的價值觀。
2.2.5 藝術治療師應確保治療角色的清楚界線,避免涉入治療外的其他不當關係,以免影響治療師的客觀判斷。
2.2.6 藝術治療師應維持治療關係,使個案由此專業關係中受益,不得利用其專業地位圖謀私利。
2.2.7 藝術治療師不得在超出其執業、經驗、訓練和教育的範疇之外,提供藝術治療的服務。
2.2.8 藝術治療師不得放棄或忽視個案治療的權益,必要時宜盡轉介之義務。
2.2.9 藝術治療師不得提供藝術治療以外的服務,除非該服務是被許可或是認證的。
2.2.10 藝術治療師執業應符合相關的法規和條例,認識並遵守這些法律是治療師的責任。
2.2.11 當藝術治療師提供服務給未成年個案或因身心障礙而無能力做決定者,應徵得個案、其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2.2.12 提供藝術治療服務時,藝術治療師應提供一個安全的創作環境,並遵照其他相關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2.2.13 藝術治療師應從事個人的創作、熟悉藝術創作媒材相關的特性與技巧,以協助個案運用藝術媒材表達。
2.3 藝術治療師對學生或被督導者的倫理與責任
2.3.1 藝術治療師應指導學生使用當代正確的學術資訊,以提升學生和被督導者的專業知能與成長。
2.3.2 藝術治療師身為教師、督導或研究者,應遵守學術準則,提供正確資訊,使學生和被督導者獲得充分的實務訓練和經驗。
2.3.3 藝術治療師不得允許學生和被督導者執行超過他們教育、訓練、經驗或能力之外的專業服務。
2.3.4 藝術治療師應具備督導資格方可從事督導,過程中需維持督導專業品質,且須主動取得督導工作上的諮詢。
2.3.5 藝術治療師應理解自己對學生和被督導者是具有影響力的,應尊重學生和被督導者,避免利用信任關係破壞學生和被督導者的獨立性。
2.3.6 藝術治療師應清楚界定其與學生或被督導者的專業及倫理關係,不得與學生或被督導者介入治療關係、親密關係或性關係。
2.3.7 藝術治療師不得對學生或被督導者性騷擾。
2.3.8 藝術治療師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的過程、評鑑方式及標準,並於督導期間定期給予回饋和改善的建議。
2.3.9 藝術治療師應熟知專業倫理,提升學生和被督導者的倫理意識、警覺性、責任感和判斷力。
2.3.10 從事藝術治療之教育與督導時,藝術治療師應確實評估學生和被督導者的專業能力,若因教學或督導疏失
       而發生違反倫理事宜,藝術治療師應負連帶的倫理責任。
2.4 藝術治療師對研究的倫理與責任
2.4.1 藝術治療研究者應尊重研究參與者的尊嚴,以維護其權益。
2.4.2 藝術治療研究者應遵照研究相關法律、條款及倫理準則。
2.4.3 藝術治療研究者邀請研究參與者進行研究時,應告知研究的性質、目的、過程、方法的運用、保密性原則、以及任何可能影響其參與研究意願的相關面向;並取得研究參與者及其家長、合法監護人簽署的同意書。 
2.4.4 藝術治療研究者應尊重研究參與者在研究進行期間,任何時刻都有權退出或拒絕參研究的自由,當研究者或研究團隊的其他成員處於對研究參與者具有影響的位置時,需考慮參與者之權益,而應做特別考量處置。
2.4.5 撰寫研究報告時,藝術治療研究者應對參與者的身分保密,並將研究設計、研究過程、研究結果及研究限制等做詳實、客觀及正確的說明和討論,不得隱瞞或做不實的陳述。
2.4.6 發表或出版研究著作時,藝術治療研究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引用或摘錄其他作者或研究者的言論或資料時,應註明原著者及資料的來源。
 

3、 藝術治療師行為準則與執業標準

3.1 保密性原則
3.1.1 藝術治療師應尊重個案有天賦與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並告知個案保密性的目的與限制。
3.1.2 藝術治療師應尊重並保護在治療關係中個案提供資訊的保密性,口語或藝術表達皆包含其中。
3.1.3 藝術治療師為個案利益欲揭露個案的保密性資料,應事先取得個案或其家長、合法監護人的書面授權同意書。
3.1.4 保密是藝術治療師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在以下情況則是涉及保密的特殊情況:
a. 隱私權為個案所有,個案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決定放棄。
b. 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個案或其他第三者。
c. 個案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藝術治療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d. 法律的規定。
e. 個案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
f. 評估個案有自殺危險時。
g. 個案涉及刑案時等。
3.1.5 當法律或是藝術治療倫理調查需要時,藝術治療師應只揭露與事件相關的資料。
3.1.6 藝術治療師應根據法規及良好臨床執業來保存和個案記錄及治療相關的作品影像記錄。上述資料應依據保密性原則被儲存或是消毀。
3.1.7 當個案屬未成年,藝術治療師應取得個案家長或是合法監護人的授權同意。為維持未成年個案的保密性,除非法律規定,藝術治療師應注意並避免對個案的家長或是合法監護人揭露任何會影響個案治療的資料。
3.1.8 私人開業的藝術治療師應在治療關係的初始,簽署並發給個案書面專業陳述。這個陳述應包含藝術治療師之:教育、訓練、專長、專業證照、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治療時間安排、資料的保存、保密性原則與其限制、通報的義務。
3.2 個案作品
3.2.1 藝術治療師應在取得個案或其家長、合法監護人的書面授權同意書後,方得進行個案作品的拍照或是藝術治療歷程的錄音、攝影、複製,或是同意第三者觀察藝術治療的歷程。
3.2.2 藝術治療師如欲使用個案之臨床資料在教學、寫作、電子檔案和公開發表,應取得合法分項的書面授權同意書。
3.2.3 藝術治療師如欲使用個案的藝術作品於美術館、畫廊、心理衛生機構、學校、網站或其他公開場合展示,應取得合法分項的書面授權同意書。
3.2.4 藝術治療師獲得合法分項書面授權同意書後,應依據保密性原則,採取適當的步驟來修改或隱藏會顯露個案身份的資料,以保護個案權益,除非個案或其家長、合法監護人的書面授權書同意其資料方得以公開。
3.2.5 藝術治療師應在書面授權同意書中,説明個案或其家長、合法監護人可以隨時取消授權同意,並告知若事後決定取消授權同意,已被使用或展示的作品,可能無法完全撤除資料。
3.3 專業關係
3.3.1 藝術治療師應採取適切的專業處遇,以個案最佳利益為考量,不得利用個案來滿足個人之需求。
3.3.2 藝術治療師不得與目前或過往的個案、學生、實習生、被督導者有剝削性質的關係。
3.3.3 藝術治療師不得與個案或已結束治療關係未超過兩年的個案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其身心傷害;而此親密或性關係,必需證明非發展自治療關係。
3.3.4 藝術治療師對學生和被督導者具有影響力,不得利用他們的信任與依賴,應避免提供治療服務。
3.3.5 藝術治療師應避免從事可能會濫用自己影響力的個人、社會、政治、組織活動。
3.3.6 藝術治療師應瞭解與尊重與其他專業領域產生合作關係。 
3.4 財務協議
3.4.1 獨立開業或執業的藝術治療師應在服務初始時,和個案、第三方付費者或被督導者簽訂可理解、符合專業服務的財務相關事宜。
3.4.2 藝術治療師應訂定合理的收費標準,此標準應比照當地其他助人機構的收費,並顧及個案的經濟狀況,容許有彈性的付費措施。如收費有任何變更需於事前予以通知。
3.4.3 藝術治療師不得因轉介個案而收取任何費用。
3.4.4 如果個案未依財務協議付費,藝術治療師應盡提醒義務,並在採取法律措施前預先告知,以提供個案付費機會。
3.4.5 藝術治療師應避免收受個案饋贈的禮物,並瞭解接受或拒絕個案禮物的挑戰,避免混淆治療關係或引發誤會與嫌疑。
3.5 廣告
3.5.1 藝術治療師應提供適當的專業服務資訊,以協助一般社會大眾能清楚明白並做出專業服務的選擇。
3.5.2 藝術治療師應如實陳述自我專業實務之相關能力、教育、證照、訓練和經驗。
3.5.3 藝術治療師無論是在免費或付費的廣告宣傳中,都應如實傳達正確資訊,以協助社會大眾能清楚明白並做出決定。
3.5.4 藝術治療師不得散布不實廣告或使用任何專業證件,誤導社會大眾對藝術治療的認識或造成不正當的期望。
3.5.5 藝術治療師若得知同儕對自身專業資格、經驗與服務做錯誤的陳述,應力求矯正。
3.5.6 藝術治療師在教育、訓練時,得清楚表達自己在藝術治療中的特定領域專長。
3.6 評量與衡鑑
3.6.1 藝術治療師應運用有適當專業知能和訓練的藝術治療測驗或衡鑑工具。
3.6.2 藝術治療師在實施測驗前,應告知個案測驗的性質、目的及結果的運用,尊重其自主決定權。
3.6.3 藝術治療師應慎選測驗與評量工具,評估其信度、效度及實用性,應力求客觀、正確、完整的評估及應用測驗與評量的結果,避免誤導。
3.6.4 藝術治療師應審慎的考量個案的背景、需要、理解力及意見,並參考其他相關資料做解釋測驗及評量結果,避免以偏概全。
3.6.5 藝術治療師選用測驗及評量工具時,應尊重編製者的智慧財產權,並徵得其同意,以免違反著作權法。
3.6.6 藝術治療師應考量個案的個別差異、施測環境,撰寫測驗或衡鑑結果報告時,指出該測驗或衡鑑工具的信度及效度的限制。
3.6.7 藝術治療師應確保所有衡鑑作品和相關資料的保密性,以避免測驗、衡鑑結果、報告被誤用。
3.7 記錄
3.7.1 藝術治療師應依據當地法律與執業規定的要求,撰寫並保存個案治療記錄,並依據保密性原則儲存或是消毀記錄。
3.7.2 藝術治療師的記錄應包含:治療目標與計畫、治療歷程中個案的行為、口語和創作的表達。
3.7.3 藝術治療師應正確、清楚並即時完成個案記錄。
3.7.4 藝術治療師應保護記錄,避免遺失、損壞,且不讓無適當權限或授權同意者閱讀、存取或篡改。
3.7.5 藝術治療師更新記錄時,不得刪除、更改原始記錄資料。
3.7.6 未經個案或其家長、合法監護人同意,藝術治療師不得外洩任何形式的治療記錄;經個案同意時,藝術治療師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進行資料的轉移。
3.7.7 藝術治療師不得拒絕個案查看其治療記錄,除非治療記錄可能對個案產生誤導或不利的影響。
3.7.8 合法監護人或合法的第三責任者要求查看個案的治療記錄時,藝術治療師應先瞭解其動機,評估個案的最佳利益,並取得個案的同意。
3.8 轉介與終止服務
3.8.1 藝術治療師在個案達到設定的治療目標,或是個案無法再從治療中獲益時,應終止藝術治療服務。
3.8.2 藝術治療師終止治療服務時,應與個案溝通與討論轉介或是未來處遇的建議。
3.8.3 藝術治療師不得假借任何藉口忽略或遺棄個案而終止治療,應為個案安排其他能繼續尋求協助的管道。
3.8.4 當藝術治療師有專業知能的限制,不能提供治療服務時,應予轉介。
3.8.5 藝術治療師若因雙重關係的介入而影響客觀判斷或對個案有傷害之虞時,應予轉介。
3.9 網路遠距藝術治療服務
3.9.1 實施網路遠距藝術治療服務時,藝術治療師應告知個案使用電子科技的優勢及限制,其中包含網路治療的特性與型態、資料保密的規定與程序、網路安全與技術的限制、網路資料保密的限制、服務的限制等資訊。
3.9.2 實施網路遠距藝術治療服務時,藝術治療師應熟悉電腦網路操作、網路軟硬體特性、網路特定的人際關係與文化,並具備多元文化治療的能力。
3.9.3 實施網路遠距藝術治療服務時,藝術治療師應評估個案的認知、情緒、心理、生理功能是否適合以此方式進行。
3.9.5 實施網路遠距藝術治療服務時,藝術治療師應進行適當的知後同意程序,提供個案相關資訊。
3.9.6 實施網路遠距藝術治療服務時,藝術治療師應力求網路通訊、資料傳輸與保存的安全性,以及電腦網路相關軟硬體設計之安全管理,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來確保網路治療的安全,如:文件加密、確認身分的特殊約定。
3.9.7 實施網路遠距藝術治療服務時,藝術治療師應避免因網路傳輸資訊不足與失真而導致評量、技術使用與處理策略上的失誤,而造成個案的傷害。
3.9.8 實施網路遠距藝術治療服務時,藝術治療師應善盡保密責任,但面臨個案可能傷害與危及自己或他人時,藝術治療師應評估狀況,必要時應採取預警與舉發的行動。
3.9.9 實施網路遠距藝術治療服務時,藝術治療師應與個案討論因傳輸問題無法連線,以及非網路遠距治療服務時的因應方式,需提供個案居住附近之相關心理治療、諮商機構、危機處理資訊等,以利個案就近求助。
3.9.10 實施網路遠距藝術治療服務或督導時,藝術治療師應瞭解個案、被督導者所在地的相關法律規定與倫理守則,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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