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認證督導辦法

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日  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藝術治療認證督導辦法


第  一  條  為維持及提升藝術治療專業倫理與臨床服務品質,以及落實藝術治療專業實習辦法,依據台灣藝術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藝術治療認證督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理監事會授權台灣藝術治療學會審查小組辦理認證督導之審核業務,通過審查並理事會同意。
第  三  條  本會認證督導資格申請如下:
一、本辦法制定前已取得本會專業認證會員資格
(一)、以實務經驗為申請基準
1. 具有本會專業認證會員資格至少六年以上。
2. 受過藝術治療督導訓練課程24小時,其他心理專業的督導訓練課程經審查後,最高可折抵8小時。
3. 實際從事藝術治療直接服務時數至少700小時。
4. 無重大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記錄。
(二)、以學術研究為申請基準
1. 具博士學位、任教於國內外大專院校,從事藝術治療方面之教學或研究,且具有專業認證會員資格六年以上。
2. 受過藝術治療督導訓練課程48小時,其他心理專業的督導訓練課程經審查後,最高可折抵16小時。
3. 實際從事藝術治療直接服務時數至少350小時。
4. 無重大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記錄。
(三)、申請者已具國外督導資格
1. 具有本會專業認證會員資格至少三年以上。
2. 持有美國ATR-BC的認證資格或其他國家等同於藝術治療督導資格之證明。
3. 受過藝術治療督導課程18小時,其他心理專業的督導訓練課程經審查後,最高可折抵6小時。
4. 無重大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記錄。
(四)、申請者已具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督導資格
1. 具有本會專業認證會員資格至少三年以上。
2. 受過藝術治療督導訓練課程30小時,其他心理專業的督導訓練課程經審查後,最高可折抵10小時。
3. 實際從事藝術治療直接服務時數至少350小時。
4. 無重大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記錄。
二、本辦法制定以後始取得本會專業認證會員資格
(一)、以實務經驗為申請基準
1. 具有本會專業認證會員資格至少三年以上。
2. 受過藝術治療督導訓練課程24小時,其他心理專業的督導訓練課程經審查後,最高可折抵4小時。
3. 實際從事藝術治療直接服務時數至少1200小時,包含個別與團體工作,不含行政工作時數,期間需接受至少60小時的藝術治療現場實務或認證督導,一對一個別督導不得少於40小時。
4. 無重大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記錄。
(二)、以學術研究為申請基準
1. 具博士學位、任教於國內外大專院校,從事藝術治療方面之教學或研究,且具有專業認證會員資格五年以上。
2. 受過藝術治療督導訓練課程48小時,其他心理專業的督導訓練課程經審查後,最高可折抵8小時。
3. 實際從事藝術治療直接服務時數至少600小時,包含個別與團體工作,不含行政工作時數),期間需接受至少30小時的藝術治療督導,一對一個別督導不得少於20小時。。
4. 無重大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記錄。
(三)、申請者已具國外督導資格
1. 具有本會專業認證會員資格至少三年以上。
2. 持有美國ATR-BC的認證資格或其他國家等同於藝術治療督導資格之證明。
3. 受過藝術治療督導課程18小時,其他心理專業的督導訓練課程經審查後,最高可折抵6小時。
4. 無重大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記錄。
(四)、申請者已具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督導資格
1. 具有本會專業認證會員資格至少三年以上。
2. 受過藝術治療督導訓練課程36小時,其他心理專業的督導訓練課程經審查後,最高可折抵6小時。
3. 實際從事藝術治療直接服務時數至少600小時。包含個別與團體工作,不含行政工作時數),期間需接受至少30小時的藝術治療督導,一對一個別督導不得少於20小時。
4. 無重大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記錄。
 第  四  條  藝術治療督導證書效期與換證
一、藝術治療督導證書效期為六年。
二、換證條件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點
(一)、完成藝術治療督導相關研習課程或被督導時數達18小時以上,教授藝術治療督導課程時數最高可折抵12小時。
(二)、實際從事藝術治療督導工作36小時以上。
第  五  條  藝術治療師從事藝術治療服務和實習藝術治療師實習期間,均需接受藝術治療督導,督導需為學會之認證督導或現場實務督導。
第  六  條  藝術治療認證督導從事督導工作時,需遵守本會所訂定之執業與倫理準則。
第  七  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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