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專業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日  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日  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藝術治療專業實習辦法


第 一 條 為提升藝術治療師實習訓練品質,以及建立完善實習制度,依據台灣藝術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5規定,訂定藝術治療專業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修畢前備課程及修習至少十八學分或二百七十小時之核心課程,且完成個人成長五十小時者,即可開始藝術治療專業實習申請。
第 三 條 實習項目
700小時以上的藝術治療相關實務工作,其中藝術治療直接服務時數不得少於總時數之二分之一。藝術治療直接服務包括:
一、個別藝術治療
二、團體藝術治療
第 四 條  實習督導
實習藝術治療師於實習期間應接受個別專業督導、行政督導與團體督導:
一、每10小時藝術治療相關實務工作必須有一小時之個別專業督導。
二、以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為個別專業督導者,需同時接受藝術治療督導,且藝術治療督導時數不得低於個別督導總時數之二分之一。
三、  實習期間需同時接受本會安排之藝術治療團體督導,每次三小時,總時數不得低於129小時。
四、  督導資格:
(一)、個別藝術治療督導必須為本會之專業認證督導。現場實務藝術治療督導須為本會專業認證會員,並取得專業認證資格後,至少三年實務工作經驗。
(二)、藝術治療團體督導須為本會之專業認證督導。
第 五 條  實習機構:
藝術治療實習機構為相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機構,並經本會協調達成合作共識,由本會分派實習藝術治療師前往實習。
第 六 條  實習資格申請辦法:
通過以下兩階段審查者始得開始實習。
一、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繳交書面審查費用1500元,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審查並理事會同意。
二、申請人於書面審查通過後,繳交面試審查費用2500元,進行面試審查,通過審查並理事會同意。
第 七 條  實習期間,除700小時的藝術治療相關實務工作,需另外完成以下項目:
一、精神動力團體體驗:實習藝術治療師必須完成至少四十八小時的精神動力團體體驗。
二、個人藝術治療:實習藝術治療師須在實習期間,完成至少四十小時的個人藝術治療,提供藝術治療的治療師須為本會專業認證會員。。
第 八 條  完成實習、精神動力團體體驗與個人藝術治療之實習藝術治療師,須繳交一份5000字左右的書面個案報告,並呈現一次口頭個案報告,經本會審查通過,將授與實習合格證明書。
第 九 條  實習費用:實習開始前,須繳交實習費用予本會,實習費包含實習導師費用、精神動力團體體驗費用與其他相關行政費用。個人藝術治療、藝術治療個別督導與藝術治療團體督導所衍生的費用,不包含在實習費用中,需自行負擔。
第 十 條    實習之中斷與終止:
一、實習藝術治療師,如因個人因素暫時中斷或終止實習,需向本會提出申請,實習資格得保留三年。
二、如經實習導師、個別專業督導或團體督導三方任一方提出實習生不適任申請,經三方共同討論決議,本會得強制終止實習,本會不再受理該生之實習申請。
三、實習中斷或終止得向本會辦理部份退費。
第 十一 條 實習記錄應符合實習機構規定與本會執業與倫理準則。
第 十二 條 實習藝術治療師從事實習工作時,須遵守本會所訂之執業與倫理準則。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